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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会出现权利用尽?
发布时间:2024-05-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以后,他人再次销售的,无需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也就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第一,在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之后,购买者已经获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原理,购买者享有该产品的使用权和处分权,有权再次销售该产品。第二,商标的注册人自己使用该商标,或者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以后,权利人已经从商品售卖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就同一商品出现重复性的获利。

在理解权利用尽原则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 权利用尽,针对的对象是投放市场的每一件商品。“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注册人对经过其允许而售出的每一件商品的处置,从而不再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无论该商品的购买者在后期以任意方式使用或者二次销售该产品,商标注册人都没有任何权利干涉商品购买者的行为,并不是指该商标的商标专利权就此失效。商标专用权在其整个注册商标有效期内都是有效的。

2. 产生“权利用尽”的前提条件:商标的使用获得了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如果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而投放进入市场售卖的,就不适用于权利用尽。

3.权利用尽原则并不适用于“反向假冒”行为。换句话理解就是,不能以权利用尽原则来否定反向假冒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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